智慧財產權案件

網路賣家盜圖 | 蝦皮商品圖片侵害著作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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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盜圖 | 蝦皮商品圖片侵害著作權,如何處理?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網路賣家盜圖 的問題,在網路上販售商品,不管是從原先賣家網站截圖、引用官網圖片、自行搜索編修相似照片,其實都有可能會侵害他人針對「商品圖片」的著作權(攝影著作/美術著作等),例如新聞「女上蝦皮轉賣玻尿酸機能水 使用品牌官網照侵權判拘」即是一例。

  以下,我們將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此類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斷刑事責任的標準是什麼?該怎麼做會較利於爭取緩刑或無罪?而民事案件中,於賠償金額部分,可另參考我們先前所撰寫的文章「違反著作權賠償 | 法院如何認定軟體侵權的賠償金額?」。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 網路賣家盜圖 相關案例】

  A在蝦皮販售B公司的矯正襪,並自行透過網路下載、編修B公司的商品頁面,來作為自身蝦皮商場的「商品照片(攝影著作)」,而後續經B公司發現後,B公司便向A提起違反著作權的刑事告訴。

  後續A主張,B公司本身即沒有該商品照片的著作權、且該商品照片業已在網路上大量流通,顯非具原創性之著作,而認為並沒有侵害B公司的著作權。請問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一、 網路賣家盜圖 的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商城上刊登他人商品圖片的行為,因可能陸續包含下載、擷取、編修、上傳、推廣等階段,所以可能會同時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的行為,分別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而基於一般在網路上刊登商品時,通常是一個動作完成的行為,此時,可能會以一行為觸犯數罪的「想像競合」作為論罪處理,而從犯罪情節即目的較重的、著作權法第92條處斷,也就是,行為人最終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論罪;而若有緩刑需求,則需注意有期徒刑應盡量2年內,方較有機會。

二、法院如何看待這個案例:

  在之前「什麼樣的照片,才會受到著作權法『攝影著作』的保障?」的文章中,我們向大家討論過,法院多會以「攝影操作技巧、創作思想」等部分,來認定圖片是否因為「人為的巧思參與」,而足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障的「攝影著作」,而在圖片僅是單純「攝影機運作行為的結果」,則較不會被認定受著作權保障,此時,縱然被他人重複使用,亦較不會衍生出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在今天的案例中,法院發現B公司本身就該商品照片,亦為自網路下載並修圖後的作品,尚屬於改作後的「衍生著作」,且並未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因此,認定B公司本身亦未就該商品照片享有著作權。而既然B公司無從舉出其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即無權主張A侵害其商品照片的著作權。

三、其他 網路賣家盜圖 參考案例:

  另外,我們舉出其他確實侵害著作權的案例,整理法院如何認定最終刑事責任的部分,給予大家參考: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坦承犯行,有和解賠償意願,但告訴人無調解意願,最終為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的刑事責任。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無刑事前案紀錄,屬中低收入戶,有意願調解,但未成順利和解或賠償損害,,最終為拘役十日的刑事責任(得易科罰金)。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坦承犯行,無刑事科刑紀錄,積極表達和解意願,最終為拘役三十日的刑事責任(得易科罰金)。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坦承犯行,無前案紀錄,最終為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的刑事責任。

 


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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