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讀者林小姐問:

  前陣子,我在第一家公司試用期屆滿了,老闆跟我說,因為他有另外的用人需求,於是選擇不繼續聘用我,於是在試用期三個月之後,請我離職,而且試用期一切還處於在觀察階段,非屬於正式員工,所以不需給我資遣費,請問這樣真的合理嗎?

律師的回答:

  雖然勞基法並未就試用期有明文規定,但只要是經雇用的勞工,即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不因試用期與否而有分別,因此,若試用期過後,雇主發現員工不適任,仍必須遵守勞基法中提前告知、給付資遣費等相關規定。

  今天讀者林小姐的例子,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若有資遣意願,應於十日之前預告員工;並應發給資遣費,不得單方面請讀者林小姐辭職。

讀者汪先生問:

  您好,我是一家婚攝公司的攝影助理,上個禮拜,老闆找我去談話,他說因為最近產業競爭很大,希望我簽屬一份自願離職書,幫公司度過難關,並祝福我可以另謀高就,我真的覺得超奇怪的啦!老闆可以這樣叫員工離職的嗎?

律師的回答:

  汪先生您的案例,為老闆因為公司業務規劃,人力收編等緣故,而希望減少人事支出,盼年輕的你另尋工作,此屬於勞基法第11條規定中「資遣」的範疇,您的老闆應依法給付您資遣費,保障未來您短暫喪失工作期間內的基本生活,而不是請您簽自願離職書,來規避雇主的責任。

  因此,自願離離書,是您萬萬不可簽屬的文件,若您簽署了,即代表您聲明您是自願離職的,此時雇主即不用負資遣責任,但今天您確為非自願離職,因此後續建議您,應向老闆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後續有向勞委會申請失業給付的需求,才有相關可提出的證明。

讀者吳先生問:

  應徵工作時,老闆要我簽競業禁止條款,我有點害怕,會不會簽了之後,去其他公司就會被原來的老闆告呢?或是我會不會有好幾年,都無法進到相關領域工作呢?但因為我就是仰賴同一個專業求職,我害怕簽下去之後,這個條款將會對我非常不利,請問我可以怎麼和老闆談呢?

律師的回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之1條規定,雇主與員工簽訂競業靜止條款時,有幾項要件必須滿足:(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於職位上可接觸到雇主的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且此補償不包括員工在職期間所受領的薪資給付、(5)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

  競業條款的存在可協調勞雇雙方間的利益,必須符合以上每一項原則,競業條款才會具有效力,且法院也曾有許多見解顯示出,沒有對勞工有補償措施的競業條款,通常都會被判決無效,因此讀者吳先生不用過度擔心。

讀者江先生問:

  您好,我原先在一家中小企業工作了半年,後來因為個人因素,離開了這家公司,而原先的年資已滿半年,依法應該享有3天的特休假,有些未休完的甚至還有可以換成薪資給付,但主管卻回覆我說,「已經離職的話,你自己想怎麼休就怎麼休,先前的特休假就不算了,公司也不會將特休轉換成工資。」請問我該如何向公司主張?

律師的回答:

  讀者江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待滿半年,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滿半年依法即享有三天的特休假,而之後讀者江先生,沒有繼續這份工作,依照同條第4項規定,因契約終結而未休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並非離職後即無法主張特休的權利,何況,若雇主若認為勞工的特休權利不存在,應該負起舉證責任加以證明,並非就此輕易卸責。

讀者張先生問:

  我在上班的途中,剛好要去影印店拿文件,但卻不小心發生了車禍,請問這可以申請勞保中的「職業災害給付」嗎?

律師的回答:

  其實關於如何認定職災這個問題,勞基法並無特別規定,必須參照職安法、行政機關的函釋下去個案認定才行,但原則上,該事故必須與工作場所、時段、內容具依定程度的關聯性,才會被肯認為職業災害。

  讀者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去影印店發生事故,若影印店為上班的必經途徑,並非當天心血來潮的偶發路線,且讀者張先生非因任何私人行為,例如肇事、闖紅燈等違法事由,而致生此意外,才可初步肯認為因通勤而致生的職業災害,具申領職災給付的資格。

讀者蔡先生問:

  我是一位社會新鮮人,為了負擔家計,除了白天在A公司有一份正職工作外,晚上還要到B公司兼差,我問過B公司老闆有沒有要幫我保勞保,但他說因為我在A公司已有一份正職工作,勞保的部分A公司幫我保就好,所以拒絕幫我投保勞保,我想請問B公司老闆真這樣做是合理的嗎?

律師的回答

  讀者蔡先生問的兼職投保問題,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若蔡先生確實同時服務於兩家公司,且兩家公司均雇用5位以上員工,依法兩方老闆皆應替員工投保勞保,不得因為員工另外有其他工作,而拒絕身為雇主的投保義務,不會有重複投保的問題,此外,若蔡先生於當兼職路上出現意外,事故理賠的月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因此,兩份工作皆投保,實深具保障勞工的實益。

讀者陳小姐問:

  過年後,主管突然跟我說,要將我調到台東分公司工作,如果我不在一個禮拜內報到,就要視為曠職,可是我原先是做會計出納,新工作卻突然變成了我完全不熟的行政、而且薪資幅度也大幅縮水...其實公司是想調降我的工作,但不想明說吧!請問我可以拒絕不合理的調職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關於工作場所、工作內容,都應該交勞資雙方約定合意後共同遵守,不得僅由雇主單方面調職,即要求勞工必須當然配合;再者,雇主調職時也需遵守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公布的「調職5原則」,只要不符合這5項中的其中1項,員工就可以拒絕調職。

  讀者陳小姐,就其調職後的工作內容、薪資水平而言,勞動條件條件明顯低於原先工作,該調職已經影響到讀者陳小姐的工作權益,而不符合調動5原則,因此讀者陳小姐可以拒絕主管的命令,且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讀者王小姐問:

  我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行政人員,進入公司後,才被身旁的同事告知,老闆要求我們行政要責任制,必須把超額的工作完成才可以下班,但為了規避勞基法,名義上並不要求加班,因此實際上並沒有加班費,但是這真的超級不合理啊!請問我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

律師的回答: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有幾種職業類型為勞基法明定的「責任制工作者」,諸如:房仲業不動產經紀人員、保險業務員等,因為上述工作的性質特殊,讓勞雇雙方可就「工時」、「例假」有較彈性的協商空間,但必須經書面約定後並報請主管單位核准後才得實施,且雇主仍需遵守勞基法的一般規定,不可當然因此要求員工超時工作、或是拒絕給付加班費。讀者王小姐身為貿易公司的行政人員,其工作非屬勞基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中的責任制工作者,何況,就算是責任制工作者,雇主也不得擅自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勞工仍應依法享有加班費的保障,因此讀者王小姐可以依法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訴,讓機關對違法的雇主進行開罰。

讀者馬小姐問:

  月初看到薪資單後,才發現自己的薪資與預期的有落差,原本月薪3萬元被扣到只剩2萬5千元,但是我沒有遲到或請假、也沒有做出任何不利公司的事情,請問我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拿回合理的薪水呢?

律師的回答:

  對於勞工而言,每個月的薪資明細是很重要的,勞基法中的工資包含了健保、勞保、勞退、資遣費等等,每一個項目都關乎員工的利益,不可不慎!當讀者馬小姐看到薪資金額與想像中的有落差時,雇主可能已不法預先扣薪、或將勞健保成本過度轉嫁予勞工負擔。

  因此建議馬小姐,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至少6個月的薪資明細,詳細檢視薪資名目,檢查雇主是否有依合法級距,為自己投保勞健保、提領退休金等,以作為後續自己爭取權益的基礎。

讀者李先生問:

  公司其他部門都實施周休二日,僅行政部門編排周一到周五上班七小時,周六上班五小時,符合每週工時四十小時的規定,讓行政員工權益受損,經反應竟回覆法令未規定要周休二日,請問公司是否合法?該如何爭取公道?

律師的回答:

  讀者李先生問到,雇主要求員工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七小時,週六工作五小時,是否合法?依照勞動基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同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貴公司要求行政部門員工每週工作之時數未超過每週四十小時。每天也沒有超過八小時。每一週也有一天的例假日。因此,貴公司針對行政部門之工作要求,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李先生您只能和公司以溝通之方式,要求公司改為週休息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