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件

【商法事件】200萬本票免還?偽造票據之舉證責任分配?真正印章被盜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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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事件】200萬本票免還?偽造票據之舉證責任分配?真正印章被盜蓋(下)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上週為各位介紹了,如果有不肖人士冒用自己的名義偽造簽名簽發了票據,是不需要為此負責的《200萬本票免還?偽造票據之舉證責任分配?(上)》。那如果是自己的印章被別人偷走而盜蓋呢?結果會不會有所不同呢?


【案例事實】

小美的妹妹向高利貸借錢,高利貸要求小美妹妹要簽本票供擔保,小美妹妹未經小美的同意,就自己從家裡偷走了小美的印章,盜蓋小美印章簽了一張200萬元的本票給高利貸做擔保,後來妹妹還不出來債務,高利貸就跑到家裡向小美要求還款,難道小美必須幫妹妹還這筆200萬元的債務嗎?

【相關規定】

票據法第6條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判決

印章由自己蓋用,或由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故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案例分析】

一、被盜蓋印章的本票,小美應該要負責這筆債務嗎?

如果這顆印章是小美本來就有的,且假設小美無法證明被盜用,那小美可能就必須要對這張妹妹盜蓋印章的本票負責

(一)  依據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判決意旨,印章由自己蓋用,或由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故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二)  實務上認為,我國國人將印章交付給別人去代辦事項的行為十分常見,法院會認為如果這顆印章確實是小美所有,而不是小美妹妹擅自盜刻的,那小美就必須要證明,自己並沒有授權小美的妹妹使用這顆印章喔!

(三)  因為小美對於自己所有的印章有保管義務,不然,小美的妹妹沒有獲得小美的授權,又怎麼拿的到小美的印章呢?換言之,如果小美沒辦法證明自己並沒有授權小美妹妹使用自己的印章簽發本票的話,那依票據的文義性,小美可能就要還這200萬元的債務

二、結語:

我國國人非常愛用印章,而印文在我國法律是與簽名同等效力,所以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印章,如果有遇到相似的案件,歡迎隨時與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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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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