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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居住安寧權與鄰居間噪音問題|高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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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居住安寧權與鄰居間噪音問題|高雄律師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探討了甲與A熱炒店鄰里之間的噪音問題,根據民法第793條,甲享有居住安寧權,可拒絕噪音侵入,文章進一步探討了甲可以主張的權益和解決方案。


【案例事實】

甲住在A熱炒店的隔壁,A每日營業時間為晚間5點到凌晨1點,生意十分興隆,甲因A深夜不時發出客人喧鬧、酒瓶碗盤碰撞等聲響,致甲長期失眠、精神恍惚、情緒緊繃等問題,請問甲在法律上有什麼權益可以主張?可以請A搬離嗎?

【相關規定】

民法第793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案例分析】

一、什麼是居住安寧?

1.依民法第793條,居住安寧權的意思是甲有權利可以拒絕隔壁鄰居的瓦斯、臭氣、煙氣、灰屑、喧囂、振動侵入住宅,所以當A發出的噪音、菸味、食物或廚餘氣味影響到甲的住家之中,甲有權利向法院主張要求A應設置一定設備阻絕此類氣味、聲響侵入甲的住宅。

2.又依照民法第800條之1,就算甲或A的房子、土地是用租的,或是臨時占用的都一樣,A都不能影響到甲住在他家本來可以享受的居住權。

3.但是依照民法第793條但書,也不是一點點影響都不行,比如說甲住在大馬路邊,就不能主張一般車輛行駛的聲音影響到他,又或者是甲住在夜市商圈周邊,也不能主張正常音量的聲音影響到他,而要求夜市攤販都不能發生聲響。

二、那噪音的認定標準到底是什麼呢?多大的聲響甲才能主張呢?

1.「噪音」的認定

​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不能僅因為當事人自己的喜惡或感受就都認定是噪音。而所謂的噪音不是一定要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才算噪音,但還是應該在具體個案中,審酌環境的自然音量跟噪音之間的對比、噪音發生的時間、這個時間的活動狀態等等因素綜合評估判斷。

2.噪音管制法所稱的噪音

是指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是取用統計學上的平均值(或更寬鬆)為標準,但不等同這個標準就是可以被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的人可以接受的。

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所稱的噪音

是指噪音管制法規定的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有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

三、不同區域、不同時間可以被接受的音量也有所不同。

1.噪音管制區有分成第一到第四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二條,依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1)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2)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3)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4)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2.再依照該地區是第幾類的噪音管制區,區分日間、晚間、夜間的時段

3.最後依照各種房屋用途分為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其他場所設施等等,來決定各個區域可以被接受的音量大小標準是多少。

四、甲可以向A請求精神賠償。

1.於他人居住地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就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2.居住安寧權已經被最高法院認定是人格權的一種,依民法第195條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而甲因A長期在深夜裡發出的各類聲響,導致甲長期失眠,又睡眠品質直接影響個人翌日的活力及作息,長期失眠也會導致甲的健康受損,造成甲的精神產生痛苦及壓力,情節重大,甲自然可以向A主張精神慰撫金。

3.但甲不能要求A搬離該處。

曾有法院認為,要求A搬離於法無據,噪音管制法第24條也只有規定可以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的處罰方式,沒有甲可以請求A搬走的規定

【小結】

  臺灣地狹人稠,房屋之間的間距越來越小、大樓公寓也越蓋越多,人們的生活空間變得越來越緊密,難免互相影響,若遇到好鄰居,那當然是上輩子有燒香、上天有保佑,但如果不幸遇到不能將心比心的鄰居,要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是相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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