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案件

抄襲命理講義(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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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命理講義(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為何?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跟大家討論,關於「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教學講義可能涉及什麼法律問題」!網路世界資訊發達,民眾常常為圖方便,Ctrl+C再Ctrl+V,輕輕鬆鬆就能複製貼上別人整理的內容,這種常見的行為會不會一不小心觸法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案例事實】

  A老師在網站上張貼一篇介紹星座個性及特徵的文章,然而,B老師認為A老師該篇文章部分內容抄襲自己所寫的占星教學講義,但A老師所涉嫌抄襲的部分,大多為占星術中星座個性的原理原則,就此,B老師主張就該等原理原則部分,已透過自己的獨特表達方式及個人教學經驗,毫不藏私的放入該等講義內容中。試問,A老師使用該等涵蓋原理原則講義內容的部分,是否可能侵犯B老師的著作權呢?

ㄧ、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206號判決>

著作乃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足當之。又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係作品之表現形式,即所謂觀念之表達,至於觀念本身則非保護之對象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判決>

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創作性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

 

  依上述二判決意旨,可知原理原則的內容必須是著作權人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符合原始性及創作性,而具有獨特性,始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如果內容只是單純闡述眾所周知的公式、原理,例如萬有引力定律、數理公式等,因為不屬於著作權人思想、感情的表現,那就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自然也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二、本案的系爭原理原則屬不屬於「著作」?

  本案是不是單純闡述眾所皆知的原理原則呢?B老師主張A老師引用的部分,雖然內容是占星術的原理原則,但透過他獨特的表述方式,而具有個人特色,如果法院認定屬實,且足以和其他占星講義區別,就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而A老師未經授權擅自運用在自己的文章中,就可能違反著作權法!

 【小結】

  在A老師的案例中,因為B老師有用自己獨特的闡述方式,將原理原則表現出具有自己思想、感情的內容,所以A老師擅自將該內容加以運用就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 雖然網路上複製貼上的行為很方便,也很常見,但是也要小心觸法喔!

  那A老師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可能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敬請持續關注王瀚誼律師事務所的官網

【類似案例】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251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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