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酒後在車上『開冷氣睡覺』,會構成『酒駕』嗎?」的法律問題,主要是因為刑法對於酒駕的規範,時而會與民眾的法感情上有所落差,因此,相關問題亦曾為受媒體報導的題材:「酒後發動轎車『吹冷氣』法官判決出爐:車未移動不算酒駕」、「睡在車上被警察叫醒做酒測?無法證明酒後駕駛獲不起訴」。
A與朋友吃完薑母鴨後,一人回車上開冷氣睡覺,當中並沒有任何移動車輛的行為,沒想到過了不久,警察就來敲打A的車窗,示意A必須接受臨檢,沒意外地,A即被檢測出酒測值超標,警察即依法開單,後續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但是,A想不懂為什麼已經熟睡到無意識,進而根本無法操控車輛的狀況下,為何還會被開酒駕的罰單?請問此時,法院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呢?
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酒駕是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後者的吐氣與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屬於儀器測量後的客觀結果,通常認定上較不會有爭議,因此,重要的問題即是,如何定義前者的「駕駛」行為。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中,駕駛的定義主要是指能讓動力交通工具產生移動結果的行為,大多是指行為人基於移動動力交通工具的意思,進而控制、操控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因此,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想要讓動力交通工具移動、客觀上動力交通工具也要屬於得以被移動的狀況才行。
雖然上面的解釋看起來沒有很難,但是因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條文結構是屬於「危險犯」的類型,此時,刑法處罰的門檻是足以完成條文規定的行為,並不考慮後續有沒有發生具體侵害,也就是說,一旦酒測值達標且行為符合「駕駛」定義,就算沒有真的發生影響公共安全的結果,還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酒駕行為。
其條文中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A雖然有喝酒(酒測值達每公升0.95毫克),但是因為A只是發動引擎怠速、在車上睡覺而已,且車輛也沒有被移動的狀況,因此,認定A的行為並非刑法處罰的酒後駕駛行為,最終判處A無罪。
參考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