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傷害、車禍事件的被害人,尚處於昏迷或是意識不清楚的狀態,但必須要對犯罪行為人提起告訴時,此時,親屬間誰可以代為提起告訴呢?父母、子女、配偶都是可以的嗎?如果有告訴權那又要如何提起呢?因為這有關於訴訟要件是否具備的問題,若是未符合法定的訴訟條件時,恐怕法院會不受理,而將會無法成功提起告訴,因此這是需要多加留心的問題。
一、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通常若是受害者受傷,但未達重傷程度時,多會與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相關,而兩者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需要經過有合法告訴權人提起告訴,並表明追訴犯罪的意思,國家公權力才會開始追訴案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需留心追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告訴人取得合法告訴權,知悉犯人時起算,要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會被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中的逾告訴期間,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刑事訴訟法的告訴規定:
(1)一般的狀況(告訴權人自己/代理):
犯罪而受有損害的被害人,有權利提起告訴,而被害人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當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是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等時),則有獨立的告訴權,此獨立告訴權的意思,指的是配偶可以和被害人分別開來,獨立地提起告訴,且不受被害人意思的拘束,也就是說,就算與被害人的意思相反也沒有關係,因此,一般而言,犯罪被害人、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皆得為合法的告訴權人。
此外,具有告訴權的被害人、配偶或法定代理人,也得以不自己行使告訴權,而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其他代理人提起告訴,告訴權人要簽署委任書,提出給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檢察官認為必要的時候,還可以請告訴權人到場,然而告訴代理制度有個前提,就是告訴權人必須要有為授權行為的能力,若其尚處於昏迷或是意識不清楚的狀態,則根本無法授權與他人告訴代理權。
(2)被害人死亡時:
當被害人死亡時,告訴權人由被害人、配偶、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擴充自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但是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因此,被害人的子女要合法代為提起告訴的話,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是被害人死亡的狀況。
(3)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告訴乃論的案件,必須是已沒有告訴權人、或現有的告訴權人皆不能行使告訴權時,也就是被害人皆無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皆無法行使告訴權時,才由該管檢察官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因此,若是已婚的成年被害人,通常被害人、配偶兩人都會合法的告訴權人,就算被害人已經是昏迷或是意識不清楚的狀態,只要配偶還健在,就無從適用本條的規定,可見要適用本條的情況實為嚴苛。
「是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縱因意識不清且不能言語,而不能行使其告訴權,但若被害人仍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得獨立行使告訴權之人,則檢察官自無指定代行告訴人之餘地,如非法指定代行告訴人提起告訴,即與未經合法告訴無異,而應依據同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07號、83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
四、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可以提起告訴嗎?
依照上述的討論,當被害人昏迷時,其若有配偶、或是法定代理人,則兩者皆有權利提起告訴。但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則不具有告訴權,除非子女、父母具備以下幾種情況:
否則子女、父母就算提起告訴,也會被法院以不受理駁回,甚至在此期間錯過了告訴乃論的追訴期間,實務上很常見的即是,父母、子女於警詢筆錄中,表達追溯犯罪的意思,但卻是不具有告訴權的情況,而未成功提起告訴,因此千萬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