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離婚有哪些規定?可以如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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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哪些規定?可以如何請求?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關於「訴請離婚」的法律問題,根據內政部於2019年的的統計,在台灣平均每10分鐘就會有一對夫妻決定離婚,因而台灣的離婚率已經高居亞洲第二!但離婚所涉及的不僅是夫妻雙方,更包含子女與雙方家庭間的最佳利益,因此,今天將透過案例向大家討論以下幾個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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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們站起來,放手後才有新世界!】

  小喬為任職於知名外商公司之高階主管,為了追逐人人稱羨的愛情,嫁給了從事兩岸出口貿易的大飛,婚後兩人育有兩男一女,看似理應幸福美滿的家庭,卻在婚後的短短3年間漸漸出現裂痕,大飛好像完全變了一個人,只要一言不合,就會對小喬惡言相向、甚至出現抓頭髮、過肩摔、強行拖到牆壁毆打等不理性的行為,造成小喬臉部、身體多處嚴重瘀血與挫傷。

  但大飛的家暴並非單一事件,而是不斷綿延的家庭悲劇,讓小喬不得不去醫院驗傷,並與大飛坐下來好好談,更共同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書,但或許就是放不下多年以來的感情,讓小喬最終做出妥協,原諒大飛鑄下的錯並努力維持兩人曾經破碎過的婚姻。

  直到有一天,小喬在大飛的個人電腦中,發現了多張大飛與不知名女子共度良宵的性愛照片,當下小喬的心不禁都碎了滿地,看見大飛在外與其他女人玩得如此火熱,小喬才逐漸明白大飛近幾年來態度鉅變的原因,因而多次所謂的赴陸洽公,實為縱慾的包二奶之行。

  加上從結婚至此,大飛雖身為丈夫、父親,但因長期無業致信用破產,而不曾負擔過家計,其後接連出現家暴、又不間斷地外遇,種種跡象都顯示大飛根本無心維繫此段婚姻,因而小喬再也忍不下去了,決定對二奶提起妨害家庭的告訴、並同時向法院訴請離婚。

 

一、不想為了離婚而上法院,更怕有判決記錄會影響到小孩子,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就好了嗎?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民法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談及離婚制度時,首先須向大家解釋的是,現行的離婚有三種,民法依照雙方對離婚意願的共識程度,由強到弱去區分:(1)兩願(協議)離婚、(2)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3)法院裁判離婚。

  首先,兩願離婚,也就是大家所俗稱的協議離婚,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只要兩人簽署好離婚協議書,並附帶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即可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完成離婚手續,因而兩願離婚與結婚兩者之流程其實是一樣的,但若遇到一方不同意簽字、不願意到場登記,此時只能往下走法院程序了。

  進到法院程序中,就是調解或和解離婚裁判離婚兩類,此時當事人需具備民法第1052條的法定離婚事由,才得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但因為離婚案件為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法院在收到起訴後,會先行安排雙方進行調解,當調解不成時,才會進到訴訟程序讓法官審酌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進而裁判離婚。

  而法院的調解或和解離婚,實際上與判決具有相等的效力,但卻不用進到耗時、傷財的訴訟程序中,且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當調解或和解離婚成功時,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該婚姻關係已消滅。因此,若能調解或和解成功,不僅可免於長期的訟累,也具有經濟上的效益。

 

二、長年受到配偶言語與肢體上的暴力,實以達忍無可忍之地步,應如何據此請求訴訟離婚呢?

民法第 1052 條
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同我們上述討論的,向法院訴請離婚時,需先滿足民法第1052條法定離婚事由的前提要件,因而以下我們將針對民法1052條詳細討論:

  民法1052條共有2項,第1項例示出10款絕對離婚原因,若有以上10款事由之一,受害者得據此條文請求離婚,法院即應為離婚判決;第2項的重大事由為抽象離婚事由,為較富彈性的概括規定,法官可以有裁量的空間,去評價婚姻是否已達破裂而無回復希望,且客觀而言,任何人於同一處境也幾無維持婚姻的意願,才可認符合重大事由的要件,而判決離婚。

  案例中的大飛在婚後的三年間,在家中長期對小喬惡言相向、甚至出現抓頭髮、過肩摔、強行拖到牆壁毆打等不理性的行為,造成小喬多次臉部、身體多處嚴重瘀血與挫傷,小喬不堪長期的虐待,對婚姻生活已經產生強烈恐懼,也可歸責於大飛,應認符合民法1052條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之事由。

  另外,綜觀小喬與大飛的婚姻生活,從結婚之初,大飛就不斷地外遇、無負擔過任何家計,甚至還多次毆打小喬,兩人在草擬過離婚協議書後,已幾無良性互動,雙方僅憑藉著教養子女之責任,勉強維繫著幾近破碎的婚姻,而大飛電腦裡的多張性愛照片,更是壓垮婚姻觀係的最後一根稻草。

  以上事實,足以顯示兩人的婚姻早顯無回復的可能,且相信任何人在同一狀況下,理應皆無維持婚姻的意願,且大飛對上述事皆可歸責,故小喬應得依民法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

 
 
 
 
 
 
最後修正日期:2021/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