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法務部公布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條文修正草案
MAR
5
3022

法務部公布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條文修正草案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法務部於110年2月20號,公布刑法第185-4條修正草案,針對大法官於釋字第777號中,指出該條文處罰無過失肇事、不論情節輕重一律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因而違憲的範圍內提出相關修正草案。(詳細可以參考我們先前所撰寫過的文章:釋憲後的肇事逃逸罪,大法官說不罰『無過失肇事!』)現行條文: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分別適用於哪種吸食毒品的狀況?
FEB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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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分別適用於哪種吸食毒品的狀況?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與吸食毒品相關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三種制度,究竟這些種制度主要的內容為何?吸食毒品的行為人在怎樣的情況下,會被處以這些種處分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一、適用前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遊戲或直播聊天室中罵人,究竟有沒有成立公然侮辱呢?
FEB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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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遊戲或直播聊天室中罵人,究竟有沒有成立公然侮辱呢?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在遊戲或直播聊天室中罵人,有沒有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呢?在我們先前的文章「公然侮辱、誹謗罪差在哪裡?」、「在社群軟體上罵人,可能涉犯公然侮辱!」中,已有初步討論過公然侮辱的規定了,原則上必須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的狀態下,以不堪的言詞令他人難以自容,此時才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在網路遊戲中,當雙方都是使用暱稱而非本名,又或者於聊天室內都是可特定的群體時,此時依然有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以下,我們將用實際的案例,向大家討論以下幾個法律議題:一、在遊戲實況中的網路聊天室,是屬於「公然」的狀態嗎?二、在線上使用暱稱而非本名互罵,還是會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可能嗎?

關於108年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
JAN
13
2033

關於108年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最近一期的修法是立法院於108年12月17日的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經由總統公布,此次修正共計影響約莫20多條條文,而目前,除第18條、第24條、第33-1條尚未經行政院定出施行日期以外,其餘新修正的條文皆已於109年7月15日開始正式生效。綜觀這次的修法變動,立法院於新聞發布中指出:(1)重罪重懲、遏止新興毒品的散播;(2)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3)扣案毒品物可於判決確定前銷燬(4)緩起訴處遇模式之多元化等四點修法目的,以下我們將就相關的重要規定,做個簡單的介紹。

關於108年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例(三)
JAN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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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8年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例(三)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接續上兩篇文章「關於108年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二)」的討論,以下將繼續說明尚未正式施行的修正部分,詳細請看以下說明:第二、尚未正式施行的部分,以下我們簡介,在這次的修法過程中,目前尚未施行的部分,而詳細的施行日期,仍有待行政院的新規定:一、扣案毒品物可於判決確定前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3項:毒品檢驗機構檢驗出含有新興毒品或成分而有製成標準品之需者,得由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立法理由指出,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40及第141條之法理,規定在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於不影響證據認定的情況之下,可以在取樣之後,判決確定前銷毀,不過取樣的詳細事項(例如:取樣是否徵得犯罪行為人同意、或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意見等),仍有待法務部制定相關辦法以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