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案件

知名飯店住房設計被抄襲了,可以依照著作權法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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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944
JAN 28 1944

知名飯店住房設計被抄襲了,可以依照著作權法求償嗎?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接續著上一篇文章:「被抄襲的室內設計,透過著作權法可以如何處理呢?」,我們簡介了室內設計在著作權法的相關規範,並向大家討論了其中經常衍生的爭議,也就是室內設計究竟屬於著作權法中的何種著作?而又會受到何種程度的保障呢?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點開連結看文章喔。

  而今天我們將要用一個實務上蠻知名的例子,媒體也曾經以「客房設計爆抄襲 桂田判賠雲朗500萬並拆裝潢」報導過,來向大家解釋幾個相關的法律議題:

一、飯店的房型設計,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範圍嗎?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案例中的房型設計,是否構成抄襲呢?

 

【設計風格也能有志一同嗎?】

  山河公司具有長年經營飯店業的經驗,旗下擁有多家關係集團,致力於提供顧客多樣化的住房與酒店設施服務,當中一家著名酒店的住房設計,更是委由國內知名室內設計師,就酒店整體的住房設計與家具擺設,規劃完整之空間布局,以作全面的動線設計與採光規劃。

  而花草公司也是一家飯店經營業者,更曾與國際知名酒店品牌進行品牌合作,不過某天花草公司的人員,竟分次至山河公司辦理住房入住,並派出達6、7位臨時人員,針對山河公司之住房設計進行多次拍照、與實地量測,對房間的家具布置擺設、牆面材質選用等,都作了十分詳細的研究與調查。

  後續山河公司察覺花草公司的舉止怪異,因此便持續追蹤調查花草公司嗣後的動向,豈料,山河公司竟發現花草公司其中一間酒店的住房設計,竟然與先前其參觀過的住房設計完全相同,因此,山河公司認為花草公司先前刻意入住參觀並量測的行為,根本就是預謀後階段不法抄襲的行為,於是便依法提出告訴!

 

一、法院見解:飯店的房型設計,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範圍嗎?

  如同我們在前一篇文章「被抄襲的室內設計,透過著作權法可以如何處理呢?」所討論的,在著作權法中,「建築著作」指的可以是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範疇,而建築製作的重製,則可涵蓋平面轉立體的範疇。然而,「圖形著作」指的是地圖、圖表、工程設計圖等平面,因此,將圖形著作轉立體的行為,在目前並非侵害著作權的重製行為。

(1)第一審法院見解:

  「有意義之建築著作與室內設計,雖然一為對建築物之外部、結構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一為對建築物內部空間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惟二者性質相近且功能上相輔相成…室內設計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有賦予與建築著作同等保護之必要。」

  「室內設計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應成立著作權法之『其他建築著作』,且與『建築著作』享有同等之保護,故室內設計著作之保護範圍,應包含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之實體物(室內設計整體之表達方式)。」

(2)第二審法院見解:

  「參諸系爭著作之內容,係君品酒店住房設計及家具飾品等擺設,核其性質,並非建築設計圖完成後而續為之細節圖面,不屬圖形著作之範圍。」

  「室內設計圖,主要之功能為作成建築物之室內設計。因室內設計圖,取得專利之情形甚少,為使創作者得到應有之法律保障,故解釋上有將其納入建築設計圖之必要性。建築著作係透過建築物外觀,以表現思想、感情創作,保護對象係其審美之外觀,而外觀並非僅指建築物之外觀,包含建築物之內部及外部,是室內設計為保護範圍之內。」

  於是,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兩審法院一同認為,山河公司聘請知名設計師所創之室內設計,應與建築設計受到相同程度的保障,因此,不管是室內設計圖、或是按圖施工的行為、甚至是施工完後的成品,都可以算是著作權保障的範圍內,而有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二、個案討論:法院如何看待今天案例中的房型設計,是否構成抄襲呢?

(1)第一審法院見解:

  「惟○○公司就君品酒店內部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無從將各部分割裂而單獨主張著作權之保護,原告就君品酒店房型設計以外部分之室內設計的創作過程及原創性等,並未提出相關之舉證,本院無從就君品酒店室內設計之整體是否具有「原創性」,及君品酒店與被告台東桂田酒店之室內設計「整體」而言,是否已構成實質相似(包含「質」之相似與「量」之相似),進行比對,原告單獨主張被告等侵害系爭房型室內設計之著作財產權,尚非可採。」

(2)第二審法院見解:

  「系爭著作之住房室內設計不僅為獨立建築著作,亦為酒店整體建築之一部,而單獨住房設計屬建築著作之一部,故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之權益,並不以著作物遭全部侵害,始構成侵害著作權,倘為一部侵害,屬精華或重要核心部分,亦構成著作權法之侵害。君品酒店之建築著作保護對象為藝術或美感之表達,保護範圍包含建築物之外觀與建築物之室內設計。君品酒店之室內設計,為經營酒店之重要因素,雖未抄襲整體建築著作,然抄襲住房之室內設計,自應構成建築著作權之侵害。」

  第一審法院認為山河公司之設計師,其所設計的範圍包含了室內空間規劃、家具選取與擺設、公共空間佈局、採光設計等等,是針對酒店整體空間的規劃與設計,而房型設計僅為整體的一部分而已,因此認定山河公司不得僅就房型的部分,單獨主張著作權的保護。

  不過第二審法院推翻前審的見解,認為住房設計是山河公司飯店設計的重要部分,更是飯店經營不可或缺的核心,而認定著作權的侵害只要侵害核心之部分即可,不須整體受到侵害方可主張,因此,最終在確認花草公司確曾有接觸行為下,並依照鑑定報告內容,認定花草公司之住房設計,已經侵害了山河公司的著作權。

 

 

 


yes相關判決:

  1.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2.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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