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沒有保勞保,遇到職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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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保勞保,遇到職災怎麼辦?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職災」的法律問題,在勞工於工作過程中受有傷害,且被認定是職災時,勞工有沒有什麼權益是可以替自己爭取的呢?而除了大家所常聽到的勞保給付、失業補助之外,如果剛好遇到不幸沒有依法按時投保勞保的雇主,此時又應該怎麼辦呢?因而以下,我們將用案例與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法律議題:

一、如果沒有參加勞保,發生職災時應該怎麼辦?
二、受害者家屬,可以同時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嗎?
 

【工程維安不可輕忽】

  阿吉為一位工地臨時工,負責新屋的興建工程,有一天在5公尺以上的高空上,施作填塞保麗龍作業時,不慎從沒有裝設任何防護網的高台上滑落,受有腦出血、急性呼吸衰竭等重傷害,已形成終生無法工作,且須看護長年照顧的狀態。

  後續才發現,阿吉的老闆除了未盡到維持工地安全的責任,也沒有依法幫阿吉投保勞保,而這就讓阿吉的家人很是煩惱,擔心在沒有勞保之下,是否就無法申請到勞保相關的失能或失業補助款?而針對後續看護支出、家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是否可以請求阿吉的公司賠償呢?

 

一、如果沒有參加勞保,發生職災時應該怎麼辦?

  於民國91年正式施行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目的即是為了保障職災勞工的權益,針對自營作業者、受僱勞工另外設有勞工保險條例的補充規範。

(1)依勞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失能、死亡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
第1項: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第2項: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第3項:依第 1 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第4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 1 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在發生職災之後,如果是受雇勞工失能的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註:於合計共221項的失能種類中,將失能程度由高到低區分成第一等級到第十五等級不等。)此時雖然未投保勞保,但是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在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的情況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的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勞工保險法第53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不過這裡也需要同時留意勞工保險條例中關於失能、死亡補助的規定,依照勞工保險法第53條規定,如果只是尚在治療中,還沒有經過診斷為永久失能或永不能復原時,是不得請領失能補助的;另外,如果是同個職災原因時,也不得同時請領失能補助和死亡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2)其他補助與相關津貼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9條
第1項: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第2項:請領前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5 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3項:第 1 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
第1項: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1. 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2. 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3. 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4. 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5. 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6. 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7.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第2項: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第3項:請領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4項:第 1 項及第 2 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9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包含自營作業者、受僱勞工)於職災後喪失工作能力,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存有遺存的障害等,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輔助、家屬輔助等等,只是這裡的生活津貼、看護輔助,原則上最多僅能請領五年。詳細申請辦法與金額,請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未加勞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中的相關說明。

 

二、受害者家屬,可以同時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嗎?

  另外,於發生職災後,勞工與其家屬因此受有身體、心理上的傷害,在公法上的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外,也可能同時會構成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但是這些法規彼此之間並非全然地排斥適用,而是適時地可以做為補充規範,完善對勞工權益的保障。
 
  因此,如果今天請領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相關補助,視情況仍得向雇主請求民法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在此不會有重複請求的問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阿吉的家屬即是在請領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相關補助後,向雇主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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