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要留心這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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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要留心這些風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會繼續說明關於借名登記的常見問題,在上一篇文章「簡介借名登記,房屋土地究竟是誰的?」,我們簡單地介紹了,關於借名登記契約的性質?以及實務上如何將之定性?的問題,而以下主要會說明,實際上在借名登記時最常發生的爭議!

 

一、借名登記有哪些風險

(1)說不清楚有沒有借名契約存在!

  因為借名登記涉及財產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很多都是成立在熟悉的親友之間,在通常的情況下,雙方都會因為親情、信賴關係,而僅會就借名登記做口頭上的約定,再加上契約成立實際上也不以書面為要件,因此,雙方很有可能就沒有真正地簽定過書面的借名登記契約。

  若雙方順利履行是沒有問題的,但問題是若雙方不幸感情破裂時,當借名人要將財產取回來時,在財產尚登記在出名人名下時,借名人必須要先「證明借名契約的存在」。也就是要證明,當初是出於借名登記才會將財產移轉登記給出名人,而現今自己仍基於像是所有權人在使用收益該財產的事實,才有機會讓法院相信該財產真正的所有權人是當初的借名人,而非於登記名義人上的出名人。

  實務上,法院在認定借名財產真正之歸屬時,通常會考量使用、收益該財產的證據(例如房屋的所有權狀、水電費帳單、繳稅證明等),也有可能會考量當初的出資方式來認定!因此,證明方式要依個案認定,且舉證責任並不容易。

  因此,沒有成立書面借名登記契約的話,這對於借名人來說是十分不利的,畢竟出名人就是形式上的登記名義人,但是,借名人這邊通常缺乏直接證據可舉證,因此,還是會建議若要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要簽署書面契約形式為佳。

 

(2)出名人有擅自處分財產之風險!

  借名登記最常見的問題是,當已經是財產登記名義人的出名人,在未經過借名人同意,就擅自將財產賣給第三人時,這樣的處分行為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呢?因為這攸關借名人權益、以及與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障,過往的實務和學說較沒有一致的方向,因此,需要依照具體個案來認定處分的效力。

  然,近幾年有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結論指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但,需要注意,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處理到的,僅是借名登記中關於「處分不動產」的部分,動產的部分則不在決議提及的範圍中,決議將出名人處分不動產的行為,認定為有權處分,也就是說,實務見解是站在不動產交易安全上做為考量,讓第三人在相信登記名義人而與之交易後,可以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並不因為借名登記契約而受影響。後期的實務見解仍尙待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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