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們要接著向大家介紹「支票」,相較於本票的易取得、強制執行力,「支票」則是擁有方便提示、票據信用公開等的特性,常用於代替現金支付的功能,也是許多商業融資的支付工具之一。
一、如何開一張有效的支票?
A-1)支票特性:
依照票據法第4條規定,支票指的是,由發票人簽發,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的票據,而金融業者,僅限於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但不包括公庫在內。
從定義中,我們可以明白,本票為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見票即付的票券,屬於委託票券的性質,發票人需有銀行核准之支票存款戶,執票人可藉由銀行直接將支票兌現,因此常用於代替現金的功能,大家較常聽到的為:股息支票、退稅支票等等。
一般而言,發票人需先向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存款戶(常稱為甲存,與一般活期存款的乙存並不相同),接著金融業者會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個人的票信資料,在審查沒問題過後,金融機構才會核准開立支票存款戶,並發給空白支票本,後續銀行會以該支票存款戶內的金額為限,負起本票擔當付款人的責任。
也因為票信狀況屬於公開資料,因此,在收受支票之前,若有機會先作好查核的工作,將會提升交易安全。若有發現任何關於:多次退票狀況、全新開戶、曾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就要特別留心,以求降低票款無法獲償的機率。
A-2)填寫注意事項:
依照票據法第125條規定,星號之部分為必要的記載事項,若沒有記載支票可能會無效。而,要注意的是,依據票據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因此,如果有任何限制見票即付的文字話是無效的。
二、有了一張支票,該如何將支票換現?
A-1)注意支票上的資訊:支票當中的各項細節,有幾種排列組合的方式,會影響支票的兌現方式喔!
(1)劃線(平行線):通常為支票上面左上角的兩條斜線。
可參考票據法第139條的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又,若平行線內有特別加註金融業者時,則為特別平行線支票,該支票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2)抬頭:有標明「憑票支付XXX(某人)」的票,表示發票人是否有限定特定人才能兌現。
(3)禁止背書轉讓(簡稱禁背):可能出現於票的正面、背面,只能由受款人兌現取得票款,其他人均不能兌現取得,可避免票據關係的複雜化,讓票據關係發生在發票人與受款人之間,也具有防止他人盜領的功效。
A-2)因此約會有以下幾種兌現的可能:
A-3)未獲票款時,走一般民事訴訟程序:
當執票人向銀行提示支票時,若發票人支票帳戶的存款不足,銀行會將之退票,並不予兌現,而當退票的紀錄累積達一定數量之後,會嚴重影響到個人的票據信用,讓該發票人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但未獲清償的支票票款,並沒有如同本票一般可以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執票人在拿到銀行的退票理由單之後,僅能依照一般民事程序求償,以票據法第143條,請求發票人負起償還票款及利息之責任,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若無約定利率,則依年利六釐計算的利息。
三、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是什麼,遇到了又該如何處理?
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通常指的是支票帳戶本身就是人頭帳戶、或是謊稱票面金額的信用,因此,除了無法兌現之民事責任外,該等不實欺騙之情況,可能同時會與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相之刑事責任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