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稅金是國民應盡的基本義務,國家的財政也是仰賴此做為運作的基礎,然而實際上,卻不免有些有心人士,故意積欠大量的稅款,拖垮國家財政的同時,卻在私人的生活中,享受著超越一般人的豪奢生活,例如,幾年前的孫道存案,就是很知名的一例,但對於此類現象,相信應是令許多人深感不公!
而法務部為了改善此現象,同時增強政府財政催收稅款的力度,於是提出增訂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的構想,也就是俗稱的「禁奢條款」,又被稱為「孫道存條款」,經總統於99年正式公布後,依法明定禁止欠稅大戶為特定豪奢行為,避免欠稅大戶放著高額的稅金不繳,而享受著不公正的生活待遇。
於是以下,我們就以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為主軸(並佐以法務部的公告補充說明),詳細介紹此禁奢條款的規定,究竟規定了什麼?主要會討論以下幾點:
一、禁奢條款的規範對象: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因此禁奢條款僅是針對自然人所規範,而並不包括法人,因此若是公司欠稅須另尋法律規範。
當義務人,在公法上的金錢債務(包括各類稅捐、社會保險費用、行政罰鍰...等等),滯欠合計達到新台幣1000萬元時,發現財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照理來說應該要簡約生活,但其生活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可以核發禁止命令,禁止繳稅義務人為特定的奢侈行為。
二、禁奢條款禁止的行為: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中的6款行為,諸如:購買奢侈品、搭乘特定交通工具(計程車、高鐵、航空器等)、特定投資(期貨、股票、投資型保單、基金、公司債、黃金、外匯等)、高額消費場所(酒店、夜店、舞廳、各式俱樂部、休閒會館、KTV 、四星級以上飯店、汽車旅館等)...等行為,只要超過一定金額的標準,即是禁奢條款初步禁止的行為;另外,同條第1項第7款的其他必要禁止命令則包括參與六合彩等賭博、經營特種營業場所等行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案字第10532002370號)。
而一定金額究竟為多少?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則由法務部另行定之,而依照法務部公告(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發布)指出,購買、租賃或使用商品或服務,單筆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贈與或借貸他人財物,單筆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每月生活費用則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不同,約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三、誰可以申請核發禁奢條款呢?
行政執行處有依職權核發的義務,或是可依照相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核發禁止命令,禁止權益人為豪奢行為。
四、行政執行處會如何審酌?
如果義務人滿足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中的7款行為之一,行政執行法院,必須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如果義務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的審酌,需依照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通盤考量,是否已經超過一般人生活的程度而定。
而「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是一個尚待解釋的概念,但是常理上而言,頻繁出入國境、大額信用卡消費...諸如此超過生活日常所必需過多的花費,皆有被行政執行署所肯認過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4度署聲議字第132號)。
五、如果違反禁奢條款會如何?
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且限期履行,甚至必要時還可以聲請法院拘提、管收。
六、全民可共同檢舉:
其實法務部也設有相關公告,將「禁奢大戶」的名單公告於網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上,大眾若有遇「禁奢大戶」正在為豪奢行為,即可以向法務部檢舉,依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當中第8點第3款規定,民眾可就欠稅大戶的「行蹤、財產及生活奢華」為檢舉,最高可獲新台幣二百萬元的獎金,甚至遇有特殊貢獻時,經提交獎勵檢舉審核會審議後,可不受該最高獎金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