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虐童案件越來越多,讓許多家長越來越關心托嬰中心的安全性,在今年初(109年1月2日),立法院也發布了「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希望降低此類虐童案件發生的機率,以下我們會就該辦法的規定詳細地來討論。
依照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托嬰中心有在戶外(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與室內的公共區域(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裝設攝影錄音設備(可包含錄影、錄音兩種)的義務,且於本辦法第3條第2項也規定了,這裡的攝影錄音設備,必須是清晰可供辨視、角度必須全面的彩色影像,同時必須有明確的年、月、日、時、分等時間記錄。
另外,本辦法第10條規定,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立案之托嬰中心,若在本辦法施行後,還沒安裝監視器的話,依法應於2020年7月1日前按規定裝設完成,否則即很有可能會有違法的情形。
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家長(這裡不限於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都是合法的申請人)可以在客觀事件發生後、主觀知道事件發生起的14日內,填寫好申請書,並說明具體事由,向托嬰中心申請調閱事件發生期間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有依法提供的義務,並不得以提供影音資料,會侵害他人的個資法為理由而拒絕。
但是,在知道事件發生後,如果沒有即時去申請調閱資料,依照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於超過影音保存紀錄的期間(規定至少保留30天),又已經遭刪除的話,於此,托嬰中心就再也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了,因此必須要非常留心這裡的14日申請時間。
另外,依照第8條第2項規定,家長在查閱影音資料時,可由托嬰中心的主管、或另外再指定可信任的人員陪同,甚至在必要時,還可以通知縣市的主管機關陪同查閱資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查閱的過程之中,家長自己是不可以擅自翻攝影像資料的。
如同上述,家長在查閱影音資料時,依法是不得翻攝的,因此為了證據保全的需要,本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家長這時便可以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於此,托嬰中心有必須依法提供義務,不得拒絕。
但是,在取得影音資料後,家長依照本辦法第8條第4項,必須遵守個資法的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將資料僅作為證據保全之用,不可以擅自廣為傳播、或放上網供不特定人任意瀏覽,以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本辦法第9條規定,明訂了托嬰機關違法的罰則,若托嬰中心未依法辦理、拒絕配合調查、甚至隱匿相關事證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08條規定,處以托嬰中心3萬~30萬元的罰鍰,如果情節已經嚴重時,甚至可以命令必須停辦1個月~1年,並且直接公布出托嬰中心名稱,若還是未見其改善,即應該廢止托嬰中心的設立許可,以示高度懲戒。
最後修正日期:2021/1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