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與大家討論有關「法拍屋」的法律議題,法拍屋因為價格低廉、不用買賣仲介費、可以自主買賣等原因,一直是許多人投資或是購產的焦點,但是,因購買法拍屋而衍生的糾紛也確實是不少,例如:被索取高額搬遷費、原住戶拒絕搬遷、原房東故意破壞房屋等等,相信仍是造成法拍屋在大眾心中一直存有疑慮的主因。
阿林聽聞好友說,投標法拍屋再轉手出租後,就能輕易地就賺很多錢,這讓具有強烈投機性格的阿林眼睛都發亮了,於是阿林就開始研究起了法拍屋,在幾個月後,阿林果真買下了一棟不需點交、價格低於市價許多的法拍屋,這讓阿林連睡覺都只不住笑意。
但是,阿林的笑容並沒有持續多久,後續發現原屋主阿海在得知房屋要被法拍時,便迅速以低價假裝將房屋出租予自己的姪子,更向阿林索取高額的搬遷費,阿海甚至還威脅阿林,必須支付200萬元的搬遷費,才願意保持房屋的原狀,否則阿林恐只會得到一間灌滿水泥、電力中斷、鋼筋外露的恐怖危樓。
這讓第一次投資法拍屋的阿林不知所措,沒想到新手運竟遇到大魔王,因此趕緊尋求律師的協助。
法拍屋指的是,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強制拍賣掉債務人所有的房屋,並以拍賣後的金錢來償還債務人的債務,藉此確保債務人的債權可以獲得清償,一般的程序,法院會在收到債權人的執行名義後,對債務人的債權強制執行,接著開始查封房屋、與進行後續的拍賣流程。
拍賣前,法院會先查封房屋,書記官會先調查房屋現況、釐清實際的使用狀況,並且調查結果記明於查封筆錄中,因此,關於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等會影響交易的事項,都可以從中得知,另外,書記官調查的結果,也會做為房屋後續是否點交的參考,若房屋在查封時,仍有租賃關係的存在,通常較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法點交的型態。
接著會進到拍賣流程,法院會先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價,以決定房屋拍賣的最低價額,讓出價最高者得標。而,若無人應買時,法院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來減低拍買底價,一次以8折為計,兩次則為64折以此類推,因此法拍屋多低於市價的6到8成,就是這個原因。
因此,對法拍屋有興趣的朋友,不妨在法院的拍賣公告(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中,多留意查封筆錄中的記載事項,尤其點交與否,更是對得標人的權利影響甚大的重點呢(參下述「二、法拍屋買賣需要留意什麼?」)!另外,也可以同時以附近時價登錄的價額做為參考,避免在一拍時拍到價額偏高的法拍屋,或是不小心出價過低,而發生流標的情況。
因為,點交與否是依照書記官查封當下做成的筆錄為依據,然而有時因為債務人占有狀態的改變、債務人所有權的不同狀態,形成法院實務上點交的多種樣貌(可確定點交、部分點交、有條件點交、不點交變點交......),這裡僅簡略地舉「可確定點交」、「確定不點交」為例說明,但仍須依照實際狀況判斷之!
在買受人付清價金,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法院會協助將房屋點交清楚,藉由公權力來排除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房屋的占有,在必要時也可請警察到場協助,在點交完成後,買受人才正式成為房屋的占有人與事實上的處分權人。
當法院於查封時,做完現況調查後,發現有租賃關係存在、有第三人佔有等情況時,會將房屋認定為無法點交。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僅會於拍定完成後,發予買受人權利證明書,而不會協助排除房屋上的任何占有狀態,因此買受人必須自己處理交屋的事宜,也因為這樣,實務上若是無法點交的房屋,通常較會令一般投標民眾望而卻步,但相較之下,也容易形成較划算的價額。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書記官在查封時,必須依照現場狀況,製作查封筆錄,而在此筆錄中就會詳細註明房屋的使用狀況,也作為後續點交與否的參考,因此可從書記官的筆錄中得知詳情。另外,法院實施拍賣的公告上面,也會詳細記載占有使用的情形,可以藉由公告上面的指示,去閱覽查封筆錄的處所和時間,同時,若遇無法點交的情況時,法院的公告也應記載原因。
回歸到我們今天的案例中,阿林買到了一間不須點交,表面上看似划算,但是後來卻被威脅高額搬遷費、與誓言毀棄房屋的前屋主,此時在法律程序上應該如何處理呢?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阿林在拍定程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並依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只是在尚未點交前,讓前屋主保有事實上管理與占有的權利而已,因此,阿彥可以依照依照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79條的規定,提起遷讓房屋的訴訟,請求對方必須遷讓房屋、同時返還等同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
後續法院認為,阿林依照強制執行法的拍賣程序,已經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並有地政事務所的建物所有權狀為證,因此的確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另外,阿海將房屋通謀虛偽出租予自己姪子的行為,並無法證明具有房屋的合法占有權,最終判定阿海必須依法遷讓房屋,同時必須給付無權占有期間所收受的租金利益。
最後修正日期:2021/10/26(#27)
下一篇文章,我們會繼續討論法拍屋的議題「買到有人承租的法拍屋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