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怕遇到惡房東?身為房客您可預先注意的事項!」,以下會從房客簽約初期的角度開始,簡要地以住宅租賃契約中常見的約款為出發點,來討論後續履約的注意事項、以及房客可以事先預防的措施等等!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該條文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強制執行的利益,而讓債務人於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主觀損害意圖,加上客觀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行為(俗稱脫產)」時,依法須負起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以下,我們將用實際的例子,來向大家說明,債務人基於什麼樣的脫產行為而規避強制執行時,會受有刑法損害債權罪的刑事責任呢?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小心談職災和解,以避免無法向雇主求償的狀況!」的問題,其實在談和解的時候,和解的對象、項目、條件等,都是要多加留心的事項, 否則可能會產生和解結果和自身預期賠償項目有所差異的現象。
因而以下,我們將會介紹幾個關於勞工與承攬人和解的判決,讓大家了解法院曾經有這樣的判決先例,提前作為後續商談和解時,可預先納入防範或考量的風險範圍內(詳細狀況仍因個案會有所不同,判決先例僅能做為參考之用!)。
【案例事實】
A勞工受雇於B小包商,B小包商承攬C承包商之工程,因此,A勞工須至C承包商之工程中工作,後續,因B小包商、C承包商未盡職災防免義務,而致A勞工於工作中受有職業災害,並須支出龐大之醫藥與看護費用。
而於雙方商談過後,A勞工與B小包商間,就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之部分,成功達成和解,且B小包商也已經支付完和解金額,請問,A勞工後續可以再向C承包商,請求連帶賠償職災補償嗎?